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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於設置或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前,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及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四條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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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502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9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於設置或變更經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前,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 (省)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及同法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四條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款;…。」及第二項「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 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二、該固定污染源於未取得許可即已建置完成,除依法查處外,仍應依前 述通知其限期補正,並對其提出之設置許可資料進行審核,通過後始 核發設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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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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