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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毛條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毛纖維處理、紗線紡製、布疋織造或其他毛紡織品之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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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494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8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毛條製造程序, 係指從事毛纖維處理、紗線紡製、布疋織造或其他毛紡織品之生產者 。 二、綿紗經針織機加工成針織布之製造程序,則非屬前述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製程行業,毋須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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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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