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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本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指定公告五批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包括該公司所提之脫脂劑、研磨劑、光澤劑、印刷電路板用添加劑、電鍍液添加劑、無電解鎳藥品等之摻配製造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426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本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指定公告五批應申請許可之
              固定污染源,惟未包括該公司所提之脫脂劑、研磨劑、光澤劑、印刷
              電路板用添加劑、電鍍液添加劑、無電解鎳藥品等之摻配製造。
          二、倘確實從事脫脂劑、研磨劑、光澤劑、印刷電路板用添加劑、電鍍液
              添加劑、無電解鎳藥品等化學藥品摻配製造作業,則不屬本署公告應
              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毋需申請許可。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