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應具有該類別之甲級專責人員合格證書,並據以擔任該類職務累計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者」,如為本署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之公私場所,係指其專責單位主管於取得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證書之後,曾擔任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且累計達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者任之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316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7 月 1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擔任該類職務累計
三年以上」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五年五月廿九日 (85) 高市環局一字第一三二三八號函
。
二 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應具有
該類別之甲級專責人員合格證書,並據以擔任該類職務累計三年以上
得有證明文件者」,如為本署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
之公私場所,係指其專責單位主管於取得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證書之後,曾擔任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且累計達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
者任之。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