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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應具有該類別之甲級專責人員合格證書,並據以擔任該類職務累計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者」,如為本署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之公私場所,係指其專責單位主管於取得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證書之後,曾擔任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且累計達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者任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316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19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主    旨:有關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擔任該類職務累計
          三年以上」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五年五月廿九日 (85) 高市環局一字第一三二三八號函
              。
          二  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應具有
              該類別之甲級專責人員合格證書,並據以擔任該類職務累計三年以上
              得有證明文件者」,如為本署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
              之公私場所,係指其專責單位主管於取得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證書之後,曾擔任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且累計達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
              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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