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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推動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制度,係規範具有空氣污染顧慮之污染源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應主動向環保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申請,於審查通過合乎管制要求後,始准設置、變更或操作,以達事前預防污染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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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307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6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推動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制度,係規範具有空氣污染顧 慮之污染源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應主動向環保主管機關提出許可 申請,於審查通過合乎管制要求後,始准設置、變更或操作,以達事 前預防污染之目的。 二、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醇類製造程序,係指「 從事乙醇、丙醇、高級醇(五碳以上之單元醇)、多元醇(二元醇、 三元醇、四元醇等)、不飽合醇或其他醇類之生產者」,該些製程含 合成或純化作業。 三、「異丙醇脫水純化工廠」係以蒸餾純化方式製造純(九十九%)異丙 醇,於蒸餾純化過程有管道及逸散排放,屬前述公告應申請許可之污 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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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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