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據「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生料廢、熟料冷卻機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之排氣含氧量參考基準,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各式旋窯氮氧化物排放管道標準之排氣含氧量參考基準,以10%為基準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2546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6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生料磨、熟料冷卻機粒狀 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之排氣含氧量參考基準,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 體積為計算基準;各式旋窯氮氧化物排放管道標準之排氣含氧量參考 基準,以 10% 為基準。 二、水泥業生料磨、熟料冷卻機粒狀污染物排放,當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 氣體積實測值為排氣含氧量參考基準。惟生料磨或熟料冷卻機氮氧化 物排放,主要係引入旋窯廢氣進行生料預熱,或引入旋窯加熱後之熟 料所產生,故其排氣含氧量仍應比照旋窯以 10% 為參考基準。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