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本署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條件表」中規定鍋爐之各項條件,係以該場所所有鍋爐之設計或實際最大操作總值計算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271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5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備用鍋爐是否應計入「公私場所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條件表」中規 定鍋爐之各項條件,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三越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三總○三四號函 辦理。 二 本署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條件表」中規定鍋爐之 各項條件,係以該場所所有鍋爐之設計或實際最大操作總值計算。其 中之備用鍋爐屬支援生產者,應併入計算;若係屬其它鍋爐故障才啟 用,平常不同時使用者,則不予計入。 三 本案三越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依前述規定辦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