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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有關本案廠商實際從事之製造屬本署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之污染源,但其工廠登記證內卻未登載該項製程,倘該製程係於公告日前設立者,則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該製程設立許可文件影本,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操作許可證,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登記,始得營運;另該違章製程若係於公告後設立者,則應即依新設立之污染源申請許可程序,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並辦理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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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96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5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廠商雖從事屬本署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之製程,但其工 廠登記卻未申請該項製程,以及工廠登記證之項目屬本署公告之製程,但 實際從事之製程非屬公告者,是否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疑義,釋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八五環二字第二二四一七號函,兼復彰化 縣環境保護局八十五年四月一日八五彰環二字第四○七八號函。 二 有關本案廠商實際從事之製程屬本署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 作許可之污染源,但其工廠登記證內卻未登載該項製程,倘該製程係 於公告日前設立者,則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發之該製程設立許可文件影本,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操作許可證 ,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登記,始得營運;另該違章製程 若係於公告日後設立者,則應即依新設立之污染源申請許可程序,向 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並辦理工廠登記。 三 另工廠登記證內登載之製程名稱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之 污染源,但實際從事之製程非屬公告者,倘廠商能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其實際從事之製程非屬公告且經查證屬實者,自毋需申請設置或操作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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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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