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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於申請試車或復工後,經環保主管機關之查驗及評鑑不合格,未經核准復工(業)者,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事業應停止操作,並進行改善,且一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試車;爰此,環保主管機關如對評鑑及查驗結果之不合格者為停工(業)之處分,則不宜再依相同之違反事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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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702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10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於申請試車或復工後,經環保主管機關之查驗及評鑑不合格,未經核 准復工(業)者,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事業 應停止操作,並進行改善,且一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試車;爰此,環保主管 機關如對評鑑及查驗結果之不合格者為停工(業)之處分,則不宜再依相 同之違反事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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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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