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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八十一年九月三日八一環署空字第三九○○二號所稱「若該污染源具收集設備而經由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者,則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之」,係指固定污染源產生空氣污染物經收集後由管道排放,則該些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經檢測判定(含括目測判煙或惡臭官能測定)是否符合排放標準,惟若收集系統效果不彰或其他原因致全部或部分空氣污染物逸散(非經管道排放),自可以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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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44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本署八十一年九月三日八一環署空字第三九○○二號所稱「若該污染 源具收集設備而經由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者,則依固定污染源空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之」,係指固定污染源產生空氣污染物經收集 後由管道排放,則該些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經檢測判定 (含括目 測判煙或惡臭官能測定) 是否符合排放標準,惟若收集系統效果不彰 或其他原因致全部或部分空氣污染物逸散 (非經管道排放) ,自可以 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二 本案 貴公司○○廠MAERZ石灰爐粒狀物係於收集後經排放管道排放 ,稽查人員於夜間稽查,舌道排放部分倘未經目測判煙 (夜間不宜) 或檢測,自不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惟若有前述逸散 情形,則無論其管道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標準,自可據引空氣污染防制 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告發處分。 三 另各固定污染源依規定申請操作許可時,於核發之許可證書上已明定 其污染源及相關設備維持正常運轉之操作條件,各固定污源應依該操 作條件運轉,否則可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 私場所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予 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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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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