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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第二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整理業,係指從事紗線、布疋、針織品或繩網之漂白、染色、印花、整理之作業者,如胚布印花、水洗加工、布疋砑光、胚布染色、胚布漂白、布疋預縮、減量加工、織物染色、塑膠布印染、織物化學處理、胚布燒毛、紗線漂白、織物漂白、布疋修整、布疋起毛、布疋精練、織物去污、布疋燒毛、胚布預行縮水、胚布特殊化學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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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5833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1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依本署八十三年五月廿五日環署空字第一二九七五號函公告應申請 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整理業,係指從事紗線、布疋、針織品或 繩網之漂白、染色、印花、整理之作業者,如胚布印花、水洗加工、 布疋砑光、胚布染色,胚布漂白、布疋預縮、減量加工、織物染色、 塑膠布印染、織物化學處理、胚布燒毛、紗線漂白、織物漂白、布疋 修整、布疋起毛、布疋精練、織物去污、布疋燒毛、胚布預行縮水、 胚布特殊化學處理等。 二 本案「布料磨毛拉寬」產品加工生產程序中之「磨毛」即為前述之布 疋起毛;而「布寬」則屬布疋修整中之擴幅工程,均應依規定申請固 定空氣污染源。 三 另有關該公司之無機顏料、長石及陶石粉加工成釉調配等製程,非屬 本署前四批公告範圍,故不須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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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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