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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君函詢有關精製軟棕油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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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237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君函詢有關精製軟棕油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揮 發性有機物係指在 1 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 250 度 以下有機化合物之空氣污染物總稱。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氧 化碳、二硫化碳、碳酸、碳酸鹽、碳酸銨、氰化物或硫氰化物等化合 物。又該標準之適用對象,包含石化製程使用之廢氣燃燒塔、石化製 程之設施、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裝載操作設施、設備元件及廢水處 理設施等,主要是針對製程中可能逸散或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加以 管制。 二、本案○○君檢具精製軟棕油(CNSNo.68956-68-3)之物質安全資料 表,並表示依該資料表內容顯示,軟棕油之沸點高於攝氏 300 度, 不溶於水,經加熱後亦無產生揮發性有機物之疑慮一事,倘該精製軟 棕油在 1 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 250 度以上,則非 屬前揭排放標準所稱之揮發性有機物。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查明及認 定後,函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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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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