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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有關位於工業區內未分段、分區發包之區域開發工程,其完工日期之認定方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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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193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位於工業區內未分段、分區發包之區域開發工程,其完工日 期之認定方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業主應於開 工前申報及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同收費辦法第 7 條規定 ,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 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申 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 二、另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公告事項五規定, 營建業主於停工前事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經認定 無污染情形者,其停工期間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得予扣除。該 規定主要在規範營建工程因故停工,營建業主應於事前報備,由環保 機關查核及確認其確實停工,並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確保不發生 粒狀污染物之污染情形者,停工期間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得予以扣除, 以符合污染者付費,無污染免徵之原則。 三、本案位於工業區內未分段、分區發包之區域開發工程,其完工日期應 以實際完成所有施工項目之日期認定,並以完工證明等相關文件資料 做為認定依據,而非以公共設施完工、交地前之現地查驗或廠商繳納 購地價款等日期認定。倘於施工過程有部分工程停工或完工,而欲免 繳納該停工期間或部分已完工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則應依前揭規 定,事先向貴局報備,並經貴局認定無污染情形,始得扣除該期間之 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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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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