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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依規定進行試車,試車展延申請次數及試車期程總日數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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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195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依規定進行試車,試車展延申 請次數及試車期程總日數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 及第 2 項規定,試車計畫書,其內容如下:(一)試車步驟或程序 及達到申請最大產能操作所需日數;(二)推估各試車步驟或程序之 空氣污染物產生情形及防範污染排放超過標準或限制範圍之措施;( 三)空氣污染排放檢測計畫;且試車步驟或程序及達到申請最大產能 操作所需之試車日數,不得超過 90 日。但經審核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同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無法依試車計畫完成 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限屆滿前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業已明定固定污 染源操作許可證之試車計畫書內容、試車期限及試車展延之規範。 二、本案來函所提公私場所因無法如期取得其他項執照(如建築物之建築 執照、雜項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等),而申請試車展延,且試車期限 長達 1~2 年,與原訂之試車期限比例相差甚大,是否有相關之期限 規定一節,依前揭規定,倘其他項執照非屬試車計畫書內容,即非屬 試車展延之要件,貴局審核其試車展延案件,宜就其試車計畫書內容 及展延之理由,給予合理展延期限,至於展延次數及試車期程總日數 ,請貴局本權責審認衡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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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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