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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函詢所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8條計算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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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220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所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8 條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貴局所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18 條規定,有偽造、變造或以故意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空氣污染防制費( 以下簡稱空污費)計算有關資料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依排放係數核算 該污染源排放量之 2 倍計算空污費,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 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空污費,業 已明定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主管機關得向其徵收特別公課;相關空 污費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 補繳、污染物排放量之計算方法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係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收費辦法訂之。另依收費辦法第 18 條規定,公 私場所依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繳納空污費之固定污染源, 有偽造、變造或以故意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空污費計算有關資料者,各 級主管機關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排放係數 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 2 倍計算空污費。(二)其為營建工程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依查驗結果或相關資料以營建工程空 污費收費費率之 2 倍計算其應繳費額。 二、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偽造或變造與空污費計算有關之空氣污染 排放量相關資料者,其原申報固定污染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代表性已 有疑義,其申報資料已不可信,且調查國內業者之排放管道檢測結果 之實際排放量,約為以公告排放係數核算排放量值之 2 倍關係,予 以訂定,其排放量計算方法係屬合理,且與本法第 16 條授權依污染 物排放量徵收之立法意旨相符,非屬裁罰規定,本署前已於 100 年 9 月 27 日環署空字第 1000077713 號函釋在案(如附)。 三、有關貴局所提我國汽電共生鍋爐程序之排放係數 SOx 為 19.017S 公斤/噸、NOx 為 7.057 公斤/噸,高於美國環境保護署之空氣污 染物排放手冊(以下簡稱 AP-42) 之係數(SOx 為 17.25S 公斤/ 噸、NOx 為 4.989 公斤/噸)一節,經查貴局來文所引用 AP-42 之排放係數,係適用裝設低氮氧化物燃燒器之粉煤乾底鍋爐,依據美 國環保署引用之英制排放係數(0.5 磅/公斤)與低氮氧化物燃燒器 防制效率(35~55%),其換算結果應為 SOx 為 19S 公斤/噸、 NOx 為 8.462~12.222 公斤/噸,另查本署公告汽電共生鍋爐程序 之排放係數係參考 AP-42 之 WebfireFactor 明定之 SCCCODE1020 0219 汽電共生製程之 NOx 排放係數(15 磅/噸-煤燃料)以及 SCCCODE10100202 電力設施訂定 SOx 排放係數(38S 磅/噸-煤燃 料),再進行換算後所得之排放係數(SOx 為 19.017S 公斤/噸、 NOx 為 7.507 公斤/噸),本署並據以參採引用,故並無貴局所提 我國排放係數高於 AP-42 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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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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