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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貴轄○○股份有限公司陳情所屬廢削切油處理回收製程是否屬油水分離及熱處理疑義,請對於該公司陳情事項,本權責釐清適法疑義後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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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219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貴轄○○股份有限公司陳情所屬廢削切油處理回收製程是否屬油水分離 及熱處理疑義,請對於該公司陳情事項,本權責釐清適法疑義後依法辦理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 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 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 量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主要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臭味 等進行管制。 二、本案陳情函所稱固液分離非屬油水分離作業一節,依據本署 102 年 11 月 13 日環署督字第 1020098523 號函(副本諒達)及貴局 103 年 1 月 16 日府環空字第 1033602142 號函內容,業已說明該公司 之製程包括三相離心系統(油、水及固體三相混合物)。另有關陳情 函所提以 40~50℃ 溫水使物料持溫,增加流動性之程序,應非屬「 熱處理」一節,相關認定方式,本署業於 103 年 2 月 24 日以環 署廢字第 1030015816 號函認定非熱處理範疇(影本如附)。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廢棄物處理製程,倘係以熱處理、萃 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 程序者,則應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四、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所提陳情意見,屬貴局法定職掌辦理事項,請 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依法辦理,並副知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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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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