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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設備未操作期間,是否應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記錄生產操作相關參數備查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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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207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設備未操作期間,是否應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 可證核定內容記錄生產操作相關參數備查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 應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 行操作。另依同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3 款第 7 目及第 8 目規定 ,地方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應包括:固定污 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紀錄規定,以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 測設施或採樣設施之檢查、保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二、本案所詢貴轄○○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廠為非連續式 製程,其操作紀錄表單之紀錄方式疑義一節,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固定 污染源製程生產之特性,依其應記錄項目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 定記錄頻率,公私場所應依據地方主管機關所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 可證所核定之記錄項目及頻率,定時登載。倘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 其許可證核定應記錄時段,未有生產作業行為,仍應定時記錄。另公 私場所倘因假日或休假而無人員上班未有製程操作之生產行為,則當 日毋需記錄。 三、本案請貴局依○○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廠之實際 狀況判定後,逕復該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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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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