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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焚燒紙錢用金爐適用法令規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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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1159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函詢焚燒紙錢用金爐適用法令規定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 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本條係說明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 之各類空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固定 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或公告適用之行業別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 之排放限值及管制規定。另依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 、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其 他財物。此係規範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符合排放 標準及相關管制規定,以避免污染環境。本案○○○○○○有限公司 所詢之焚燒紙錢金爐適用法令規定疑義一節,依前揭規定,焚燒紙錢 金爐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等規定之各項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並禁止發生逸散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得視 污染源之製程特性及實際情形,判斷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 ,要求其應檢測之項目。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 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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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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