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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之擇一定數量以上污染源檢測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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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0997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 法之擇一定數量以上污染源檢測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 規定,2 以上固定污染源之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合由 1 條管道排放時 ,其個別排放及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另依半導體製造業空氣 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半導體業排放標準)第 4 條規定, 半導體製造業排放管制之空氣污染物,其排放削減率或工廠總排放量 應符合一定標準。 二、又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定檢管理 辦法)第 5 條規定,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個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 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得依操作許可證許可內容規定或報 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擇一定數量以上污染源進行檢測,但連續 2 次檢測之污染源不得相同。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 M01、M03、M04 製 程已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得擇一檢測,欲將前述製程合併為 M05 並增 加原物料使用量,倘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較許可排放量增加達 2 0 %或未達 20 %以上時,所有排放管道是否需重新檢測,再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擇一檢測一節,前揭定檢管理辦法第 5 條已明定得擇一 檢測之規定,該項規定係考量業者檢測費用之負擔,故在相同條件下 之數個固定污染源,得取一定比例進行檢測,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 量是否達許可排放量 20 %以上無關,惟公私場所仍應以符合施行細 則第 18 條第 2 項及半導體業排放標準規定為其檢測目的,確認其 空氣污染物之個別排放及總排放符合排放標準。本案請 貴局依個案 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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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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