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旋轉式乾燥設施之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否需經含氧量校正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111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旋轉式乾燥設施之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 排放標準是否需經含氧量校正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特別規定則以 6%氧氣為參考基準 ,非燃燒過程則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但對特定行 業標準另有規定者,則採該項規定中之排氣含氧百分率為參考基準。 」另查同標準第 2 條附表 1 所列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備 註說明第 3 點規定,標準(2)(3)(4) 使用加熱爐、裂解爐及 鍋爐以外之燃燒過程,排放濃度之計算以未經稀釋之乾燥體積為計算 基準。前述內容係為規範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排氣濃度排氣含氧量校 正之規定,以避免密閉燃燒系統以引進大量空氣,稀釋其所排放之空 氣污染物濃度,藉以達到符合排放標準之目的。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說明段所指旋轉式爐石乾燥設施 ,係將空氣經燃油熱風爐加熱並調整溫度後,送入旋轉式爐石乾燥設 施一節,建請貴局本權責查明該乾燥設施型式及現場實際操作情形, 是否符合前述排放標準所列加熱爐、裂解爐及鍋爐以外之燃燒過程, 再依前述說明確認其所應適用之排放標準及釐清相關問題後,將查明 結果逕復該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