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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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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0981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依規定申請核發設 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同條第 2 項規定,固 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依規定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 內容進行操作。 二、本案貴轄公私場所具有本署指定公告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依前揭規 定申請之操作許可證內容,倘經貴局核定後所登載之蒸氣鍋爐每日操 作時間為 16 小時,而該鍋爐每日之實際操作時間,經貴局查核確認 超過其許可證核定操作時間,則應屬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已違 反前揭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查明判定後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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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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