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府函詢天然氣事業配氣站嗅劑外洩,是否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疑義及通報處理方式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1044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府函詢天然氣事業配氣站嗅劑外洩,是否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疑義及通報處理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 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 、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行為。其管制 目的係為督促公私場所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避免臭異味污 染環境。 二、另有關緊急應變措施、故障及故障報備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 (一)空污法第 32 條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 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 1 小時 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前項情形,主管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措施外 ,並得命其停止該固定污染源之操作。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 ,緊急應變措施,指足以即時控制大量排放,使固定污染源回復常 態之各項污染控制措施,或停止生產作業之一部或全部,或主管機 關規定之其他應變事項。 (二)空污法第 77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 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規定程序及時限報備及處理 者,得免依本法處罰。同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所稱故障,指 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但因設計 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有關故障之定義及報備處理 程序,法有明定。 三、本案所詢天然氣事業配氣站嗅劑桶液位計之墊片故障,致嗅劑外洩, 倘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 臭或有毒氣體之行為,即違反空污法第 31 條規定。本次事件起因倘 屬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之情形,經主管機關派員稽查違規情節 屬實者,即應依空污法第 60 條規定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另倘 事件起因屬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且已依空污法第 77 條 規定進行報備處理程序者,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得予免罰。 本案事涉地方主管機關權責,請貴府環境保護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 權責判定及處理。 四、另有關爾後發生類似案件之通報處理方式一節,請貴府環境保護局依 本署 98 年 10 月 26 日環署空字第 0980097732 號函所送「空氣污 染事件應變處理標準作業」辦理,並可依空污法第 32 條及同法施行 細則第 29 條規定,要求公私場所進行通報及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