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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體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製程廢氣,是否得以實測值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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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1038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體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製程廢氣, 是否得以實測值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0 條規定,煙道排氣中各種 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 273 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 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 11% 為參考基準。另中小 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6 條規定,煙道排氣中戴 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 273 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 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 11% 為參考基準。 二、本案依據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資料所示,該公司資源 回收廠之固體廢棄物焚化處理製程流程,係廢棄物進入焚化爐產生之 廢氣,經廢熱鍋爐吸熱降溫,再經白煙熱交換器與燃燒空氣熱交換降 溫,然後經袋式集塵機、濕式除酸塔等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後排放,倘 屬焚化處理製程特性,其排放之各類空氣污染物濃度計算,應依據前 揭所適用之行業別戴奧辛及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執行含氧量校 正。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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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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