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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其年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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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1006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其年 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 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其 推估依據之順序如下:(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1 年以上之監測資料。(二)公私場所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 執行之試車檢測報告數據,或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委託執行 3 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據。(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係數及控制 係數。(四)國內外相關技術論文與測試數據。(五)其他經主管機 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二、另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申報空氣污染 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為符合中 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 料、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 控制效率及質量平衡計量方式,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 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爰此,本署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 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適用各行業推估 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均化係數。 三、查本署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 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 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屬前述許可管理辦法所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排放係數及控制係數,可用於計算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使 用。 四、本案○○公司函詢其欲以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排放係 數計算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年許可排放量相關疑義一節,依前述規定 ,○○公司之年許可排放量估算應依許可管理辦法規範之推估依據順 序辦理,倘無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且無試車檢 測報告數據,或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委託執行 3 次以上之檢 測報告數據,則可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係數及控制係數,而前 述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係數及控制係數,包含本署已公告「公私 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 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 」。 五、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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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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