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部○○○○○○局於同一基地辦理之3件營建工程,是否須個別設置圍籬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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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9699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部○○○○○○局於同一基地辦理之 3 件營建工程,是否須個別設 置圍籬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營建 工地係指營建工程基地、施工或堆置物料之區域。故營建工地之周界 ,即係指上述區域之邊界而言。同辦法第 6 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 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 防溢座,但營建工程之周界臨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其 他具有與圍籬相同效果者,得免設置圍籬。上述圍籬設置之目的,主 要係避免工程進行期間,施工作業、裸露地、車行路徑及料堆等污染 源逸散粒狀污染物,造成空氣污染情形。因此,除有前揭免設置圍籬 之情形外,營建業主應依規定於各個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圍籬及防溢座 。 二、又依同辦法第 16 條規定,營建業主未能依規定於營建工地採行空氣 污染防制設施時,得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同意後為之,法有明定。 三、另多項營建工程於同一建地內併行施工,因工程特性,未能依規定於 各工程周界設置圍籬及防溢座,擬採聯合共同於建地周界設立全阻隔 圍籬,營建業主得檢具各營建工程詳細資料(如各工程面積、工期、 位置圖等),依前揭辦法 16 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以替代 方式為之。上述內容,本署業於 94 年 2 月 2 日以環署空字第 0 940006424 號函釋在案。 四、本案有關營建工地周界之定義,以及多個營建工程可否共用基地外圍 之圍籬一節,請參考前揭說明及函釋內容辦理,並請貴局依個案實際 情形查明後逕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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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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