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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溢繳金額可否經業主同意後,免予退費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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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7976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溢繳金額可否經業主同意後,免予退費疑義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7 條規定,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 、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 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之費額。主要係規範營建工程 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資料有異動時,營建業主應於完工時檢具相關 文件,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事宜。如有溢繳者,自應退還其溢繳 之費用。 二、另依 102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以 及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上述規定,已 明定人民對於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 三、本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溢繳金額,倘經營建業主同意拋棄其退 費之權利,貴局自可免予退費;倘營建業主未提出退費申請,且未拋 棄退費權利,則須俟其請求權時效消滅後,始得不予退費。本案請貴 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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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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