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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有關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檢附之文件審核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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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7821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有關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檢附之文件審核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環保主管機關辦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核發,係以合法設立之固 定污染源為對象。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2 條 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公私場所依空 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者,應檢具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向審核機關申請核發操作 許可證。前揭規定公私場所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應檢具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係為確認該公私場所 污染源屬合法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始得依法核發許可證,其中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係依公私場所營運性質訂之,一般工廠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在中央為經濟部。 二、本案所詢既設且合法之公私場所因污染源或防制設備之更換或擴增申 請固定污染源許可異動或變更,公私場所是否需取得製程(或更換、 擴增之設備)所在地目之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或使用執照等文件,始 得核准其試車或核發操作許可證一節, 貴局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規定據以審核其試車計畫書 等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倘經審查符合規定應核准試車,試車完成且 檢測報告經審查通過者,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 許可文件,向 貴局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另來函提及之建築執照、 雜項執照或使用執照等文件,宜就該些文件是否影響原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證明文件之效力,據以判定是否核發操作許 可證,請 貴局本權責審認衡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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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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