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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認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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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7586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紙製造 程序,係指以紙漿為原料,經製紙並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質之塗布劑 ,進行表面塗裝及乾燥等程序,從事加工紙類之製造者;以及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指同一 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廠 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 以上者。 二、另依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 、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其中所稱 「熱處理」,係指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之 熱處理法,包括:焚化法、熱解法、熔融法、熔煉法及其他熱處理法 等。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之紙製品製造程序,倘包含使用含揮發性有機 物質之塗布劑進行表面塗裝及乾燥等程序,則應屬前揭公告第 6 批 紙製造程序納管對象;或其有機溶劑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以及工廠 規模達上述有機溶劑作業程序規定條件,則屬前揭公告第 8 批之有 機溶劑作業程序納管對象。 四、另倘該廠以廢紙為原料,經溶漿機、篩選機及抄紙機、烘乾機,從事 廢紙再利用或處理製程,其以鍋爐蒸氣烘乾抄紙之程序,尚非屬公告 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或處理 程序之熱處理方式。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後逕復 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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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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