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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稱「事實發生」時間點認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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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7224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事實發生」時間點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拆 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之設施、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者 ,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污染源製程設施及其相關操作條件異 動,致與許可核定內容不同,而未涉及許可辦法規定之變更者,應向 審核機關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俾利確保空氣污染物排放能符合空氣 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 二、貴局函詢「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 氣污染之設施」之事實發生點認定,係以公私場所實際改用低污染性 原(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之設備,或進行污 染防制設備安裝之起始日起計 30 日內,本署業已於 95 年 11 月 9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89454 號函釋在案(如附件),請依前揭內容, 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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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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