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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從事廢塑膠熱融押出製造塑膠粒成品之熱處理程序認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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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748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從事廢塑膠熱融押出製造塑膠粒成品之熱處理程序認定疑義 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押 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 達 1,000 公噸/年以上者;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 者,不在此限。前揭公告主要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及 粒狀污染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另同公告第 8 批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 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 程序者。(二)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三)從事廢 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公噸/月 以上者。主要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 機物、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臭味等進行管制。而所稱 之熱處理方式,係指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 之熱處理法,包括:焚化法、熱解法、熔融法、熔煉法及其他熱處理 法等。 三、有關貴轄公私場所使用塑膠袋下腳料或廢塑膠,經破碎、以電能或燃 料加熱押出及裁切等作業產製成塑膠粒,倘其製程符合前揭說明所稱 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且成品、產量達公告條件者,則屬本署 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另貴局來函所述「 收受塑膠袋下腳料或廢塑膠,經破碎、以電能或燃料加熱押出及裁切 等作業產製成塑膠粒」一節,倘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規定之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應優先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範 ,另倘該製程涉及將廢塑膠熱融押出製造塑膠粒,惟未符合事業廢棄 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者,則非屬公告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本案請貴 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及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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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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