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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使用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之廢氣燃燒塔,其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判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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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642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使用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之廢氣燃燒塔,其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判 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已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廢氣燃燒塔之母火不可熄滅,且應使用獨立穩定之 燃料系統。使用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之廢氣燃燒塔,其蒸氣量與廢氣量 之重量比應介於 15% 至 50% 。但因製程特性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 ,不在此限。 二、本案貴轄內石化業之廢氣燃燒塔,倘符合上開規定,因製程特性而導 致無法符合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規定,在報經貴局核定後,毋需 符合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應介於 15% 至 50% 之規定,貴局可 依廢氣燃燒塔之廢氣設計分子量作為判定原則或參考依據。本案請貴 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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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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