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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轄內民眾申請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是否符合「山林田野」之法令依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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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612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轄內民眾申請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是否符合「山林田野」之法令依 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2 年 12 月 17 日「公告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 燒者,得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之公告事項規定,公私場所依 消防法第 14 條規定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山林、田野引 火燃燒者,其燃燒之物質需以植物及病蟲蟲體為限,且應經當地主管 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前述除公告事項一但書所列不得申請核可之地 區外,並未有申請引火燃燒核可地點、面積及期間之特別限制規定。 二、本案貴轄民眾應依前揭規定先向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取得許可後,再向 貴局提出從事山林田野燃燒許可,惟倘核可地點及期間為中央主管機 關預報空氣品質等級為不良、非常不良、或有害地區或時段或核可期 間之氣象條件有不利於污染物擴散之虞者,貴局得依公告事項之規定 令其暫緩核可行為。 三、本案請貴局查明民眾本次申請內容是否符合前述規定後,逕依權責酌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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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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