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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廠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應繳新臺幣5億4,971萬6,745元空氣污染防制費,提出分期繳納申請,是否適用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5條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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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590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廠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應繳新 臺幣 5 億 4,971 萬 6,745 元空氣污染防制費,提出分期繳納申請, 是否適用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5 條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 規定,公私場所依法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者,各 級主管機關應審查核算並通知其審查結果。其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 額,並限期於 90 日內繳納,屆期未繳清者,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規定辦理。前述加徵其差額,為主管機關核定後應繳納之空污 費、滯納金及利息之總計,與公私場所原申報空污費後已繳納金額之 不足差額。 二、另依收費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依第 14 條第 1 項 須限期繳清差額之公私場所,經主管機關查核,應補繳加徵之差額達 10 萬元以上,無法於期限前一次補繳加徵之差額者,得於期限前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又依同收費辦法第 16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補繳差額標準,核准每期應繳納金額及期數。 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詢收費辦法第 15 條規定 適用之疑義一節,倘公私場所於申報空污費時,係因收費辦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規定,有偽造、變造或以故意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空污費 計算有關資料者,主管機關得依排放係數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 2 倍計算空污費,並得重新計算追溯 5 年內之應繳金額,及其追溯應 繳金額,應自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空污費發生 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前述經重新計算追溯之應繳金額,即收費辦法第 15 條所謂應補繳加徵之差額,另基於分期繳納之方式實質上已達到依法 順利徵收空污費之行政目的,及考量該方式係對公私場所有利,故倘 其差額達 10 萬元以上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四、本案○○公司○○廠倘所申報之空污費經貴局依收費辦法第 18 條及 第 19 條規定重新計算追溯之應繳金額為新臺幣 5 億 4,971 萬 6 ,745 元整,係為應補繳加徵之差額達 10 萬元以上,得依收費辦法 第 15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並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應依 收費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本權責 辦理,並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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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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