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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應符合「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之法規適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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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622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應符合「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 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之法規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具備便於各級 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及鑑定之設施,其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本 署爰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 以下簡稱採樣設施規範),以供業者遵循。其中採樣設施規範第 1 點即明定,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 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管制重點為所有公私場所排放 管道皆應設置符合安全並具代表性採樣位置之採樣孔及採樣設施,供 主管機關稽查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未限定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始為適用對象。 二、本案貴轄○○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不論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倘依規定設有排放管道,則其排放管道 應依前揭採樣設施規範規定,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空氣 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孔、安全採樣平台等設施。倘污染源因故未能 依採樣設施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得依採樣設施規範第 8 點規定, 提出書面資料說明,經貴局認可後為之。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本 權責辦理。 三、另本署設有環境保護法令檢索系統(網址:http://ivy5.epa.gov.t w/epalaw/index.aspx) ,可查詢各項環境保護法規及行政解釋函令 ,貴局可多加利用,以快速釐清相關法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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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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