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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領有河川公(私)地使用許可之種植農作物土地,是否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對象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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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544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領有河川公(私)地使用許可之種植農作物土地,是否屬固定污染源 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附表一所列會產生 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但不包括營建工地。又依 該管理辦法附表一序號七、2 規定,地表裸露區域係指公私場所所有 或管理之土地,其同一裸露區域面積大於 500 平方公尺者,但農地 、海灘地及山林坍塌地,不在此限。上述條文業已明定農地非屬該管 理辦法適用對象。 二、復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規定,農業用地係指非都市土地 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等使用之土地。另依 水利法地 78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河川區域內種植植物 應經許可。 三、本案位於河川公地,並取得經濟部水利署核發「河川公(私)地使用 許可書」之地表裸露區域,倘係屬前述所稱供農作使用之土地,則非 屬前揭管理辦法適用對象。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辦理後續相關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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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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