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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有關草酸溶液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稱之揮發性有機物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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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483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草酸溶液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稱 之揮發性有機物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揮 發性有機物係指一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 250 度以下 有機化合物之空氣污染物總稱。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二硫化碳、碳酸、碳酸鹽、碳酸銨、氰化物或硫氰化物等化合物。 二、本案所詢公私場所製程使用草酸溶液,其檢具之物質安全資料表記載 ,草酸之沸點介於 149~160℃ 之間,且在 20℃ 時,蒸氣壓小於 0.001mmHg ,倘該資料表所載沸點係指一大氣壓之條件下所測得,且 其初始沸點在攝氏 250 度以下,則與前揭排放標準之規定條件相符 ,屬於揮發性有機物之範疇。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辦理後續相 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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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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