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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8條規定之設備元件適用對象認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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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434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8 條規定之設備元件適用 對象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6 章設備元件第 28 條規定,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或 第 15 條規定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之設備元件,其分類包括泵浦、壓 縮機、釋壓閥、安全閥等釋壓裝置、取樣連接系統、開口閥、閥、法 蘭、管牙、快速接頭或其他與製程設備銜接之連接頭等。管制重點主 要在規範設備元件應妥善做好維護及管理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符合標 準規定,俾避免洩漏揮發性有機物,以維護環境空氣品質。 二、本案函詢攪拌器基座是否屬排放標準規定之設備元件疑義一節,攪拌 器本體(包含馬達軸封、底部)屬設備元件,其基座倘係以螺栓方式 固定於反應槽(或儲槽),則該攪拌器之基座應屬上開條文規定與製 程設備銜接之連接頭,屬排放標準第 28 條管制對象,應依規定辦理 定期檢測及進行修護。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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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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