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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有機溶劑攪拌設備加蓋操作之空氣污染物集氣效率及處理效率認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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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428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有機溶劑攪拌設備加蓋操作之空氣污染物集氣效率及處理效率認定疑
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
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
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計量規定)公告事項一規定,依本署公告之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計算揮發性有機物(VOCs)
排放量時,應依本公告之排放係數及規定計算。
二、另查計量規定附表壹、揮發性有機物係數、三、控制效率:「若同一
製程中有兩種(含)以上之控制效率(含集氣效率及防制設備處理效
率)採並聯設計者,其最終控制效率應以各污染源控制效率之『均化
控制效率』認定」,明定最終控制效率應以各污染源控制效率之均化
控制效率認定,並依實際 VOCs 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有關均化控制效率係指以各污染源所產生之 VOCs 排放量與其使用控
制設備之控制效率,得依其貢獻比例加權計算得之,計算公式如下:
均化控制效率=〔Σ(各污染源排放量 × 各污染源使用之控制效率
)〕÷(Σ各污染源排放量)
四、本案函詢貴轄慧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機溶劑攪拌設備加蓋操作時之
集氣效率及處理效率認定,倘該公司攪拌作業區(E001)攪拌桶之攪
拌設施與桶蓋之間隙及開蓋狀況下有污染物逸散之虞,且未設置集氣
設施及防制設施,則該污染源(即攪拌桶)在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時
,其所產生之 VOCs 應視為全部逸散,故控制效率為 0%。惟最終控
制效率得依前述公式以各污染源控制效率之均化控制效率計算。另倘
公私場所對採公告係數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結果有所疑義,得依空氣
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自廠係數之申請,或
可由公私場所提供實際排放量計算之佐證資料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可
後,據以結算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以落實公私場所申繳空氣污染防
制費之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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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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