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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設備元件許可排放量推估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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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4451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設備元件許可排放量推 估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本辦法所 稱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其推估依據之順序如下:(一)公私 場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1 年以上之監測資料。(二)公 私場所…試車檢測報告數據,或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委託執行 3 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據。(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係數及控 制係數。(四)國內外相關技術論文與測試數據。(五)其他經主管 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管制重點主要因空氣污染物 年許可排放量,係作為空氣污染防制規劃、管制策略研擬及徵收空污 費的基礎,需以可靠的檢測方法進行推估,其推估應依前述規定之推 估依據順序辦理。 二、本案貴局函詢已將轄內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測值加嚴, 針對許可證以層次因子法排放係數推估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有調 整之必要,為有效掌握林園工業區之污染量,許可證之設備元件年許 可排放量是否可使用其他推估方式一節,依前述規定,許可排放量之 估算已明定有推估依據之順序,貴局倘欲使用其他推估方式,仍需依 前揭推估依據之順序辦理。另倘貴局考量貴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 洩漏淨檢測值加嚴規定,以其他推估方式估算其揮發性有機物年許可 排放量,應一體適用於轄內所有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查 明後,逕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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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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