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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公司○○廠函詢同一排放口之兩座鍋爐,係屬公告第一批或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以及適用之定期檢測頻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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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418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三祥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函詢同一排放口之兩座鍋爐,係屬公告 第一批或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 序,以及適用之定期檢測頻率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 產生程序條件,係指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 發量 13 公噸/小時以上者,倘屬緊急備用之公用設施者,不在此限 。 二、另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附表規 定,倘同一公私場所所屬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屬同一排放口之設計或 實際蒸氣蒸發量每小時 13 公噸以上未滿 80 公噸者,其定檢頻率為 每六個月 1 次。 三、本案依據三祥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函附說明,該廠 M04 製程設 備屬同一排放口之 2 台鍋爐,每次操作使用 1 台每小時設計蒸發 量為 10.8 公噸之鍋爐,而所屬 2 台鍋爐未同時使用。本案該廠兩 套鍋爐非屬備用鍋爐,係輪流使用,則全數鍋爐之蒸氣蒸發量皆應併 入計算,倘合併計算之蒸氣蒸發量達 13 公噸/小時以上者,則應屬 公告第一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另其定期檢 測頻率,應依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規 定,每 6 個月定期檢測 1 次。 四、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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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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