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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之採樣孔設置位置認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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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398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之採 樣孔設置位置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附表第 4 點第 5 款規定,沿排放管道壁面設置採樣孔之數量,應符合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標準檢測方法之規定。準此,固 定污染源排放管道自應設置符合上開規定之採樣孔,且建議至少應設 置垂直相交之 2 個採樣孔,每孔採樣 5 點為宜,本署業於 102 年 2 月 6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20012513 號函釋在案(諒達)。 二、有關採樣孔設置位置之規定,本署已於「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 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 4 點第 5 款及「排放管道中粒狀 污染物採樣及其濃度之測定方法」等 2 項規定中,規範圓形及方型 截面形式之設置規定,其他截面形狀排放管道之採樣孔則可沿用上述 之原則設置。 三、本案貴轄既存公私場所之排放管道截面為半圓形,依前述規定及設置 原則,其採樣孔設置方式可設置於水平線角度各 45 度之位置,且 2 個採樣孔垂直相交。惟請貴局仍應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予以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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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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