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有關由財團法人協助興建之災後復建工程,是否免徵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400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有關由財團法人協助興建之災後復建工程,是否免徵營建工程空氣污 染防制費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費 之徵收對象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同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 規定,所稱營建業主,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政府機關,或民間 投資興建公共工程之投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或 負責人。上述規定,乃因營建業主為工程之所有人及受益人,應負擔 因施工造成空氣污染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符合污染者付費精神。 二、另依修正前(96 年 11 月 30 日修正發布)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 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因重大天然災害致民間建築物毀 損或倒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築物而應予自 行修復、拆除或重建之營建工程,得免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主要考量災後重建工程具有時效性及急迫性等特性,徵收民間建築 物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恐影響重建工作之進行,乃規定免予 徵收。 三、又地方政府為轄內公共建築物之主管機關,因莫拉克颱風造成轄內之 公共建築物(橋樑)毀損,若無民間團體資金協助修復,本即應由地 方政府依權責辦理,編列修復、拆除或重建該公共建築物之工程預算 ,並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維護公共利益。 上述內容,本署業於 99 年 9 月 8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90078523 號函釋在案,並於 101 年 9 月 6 日修正發布空氣污染防制費收 費辦法,將安置災民或災區重建所需之營建工程,納入免徵空氣污染 防制費之適用對象。 四、本案由社團法人協助新建之莫拉克風災重建工程,因該民間單位非營 建業主,自無繳納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義務,應由貴府繳納 為宜。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由地方政府徵收及統籌運用,請 貴局逕依權責查明後辦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