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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應予釐清事項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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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3325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應予釐清事項一案,請查照 。 說 明:一、主管機關稽查人員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授權所做採樣作業並委 由本署環境檢驗所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進行官能測定分析,前述採樣 程序並未限制稽查人員應取得許可後始得進行採樣。惟現場稽查人員 需於稽查工作紀錄表內容詳細繪製並記錄判定臭味發生源之相關位置 、描述現場聞到之氣味及說明其他相關判定依據等內容,整體稽查流 程即符合相關法規規範。 二、查本署公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A201 .10A)」就周界及環境大氣中異味污染物採樣之採樣點要求,係於採 樣地點附近尋找異味污染物最濃處作為採樣點,方法要求執行採樣時 需記錄風向,目的儘係為輔助判斷異味污染物採樣點之選擇,方法並 未限定需於現場架設風向儀,亦即可採用現場既設之風標或其他可資 判定風向之方式進行風向之紀錄。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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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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