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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5款規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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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310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 放標準第 7 條第 5 款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戴奧辛排放 標準)第 7 條第 5 款規定,焚化爐之操作運轉應能符合集塵設備 入口廢氣溫度既存焚化爐在攝氏 280 度以下,新設焚化爐應在攝氏 200 度以下;倘無法符合規範,得依戴奧辛排放標準第 8 條第 1 款規定,檢具不採前項操作運轉條件仍可符合戴奧辛排放標準時之操 作條件替代相關證明文件,逕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前揭規定係 為確保廢氣進入集塵設備後特定污染物種吸附之有效性及避免戴奧辛 之再形成。 二、有關本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詢其焚化爐出口廢氣經熱交換器及 驟冷塔降溫後,進入旋風分離器再進入脈動式袋式集塵器,是否僅以 脈動式袋式集塵器入口廢氣溫度適用前揭規定部分,經查戴奧辛排放 標準所提集塵設備並未僅限脈動式袋式集塵器,倘本案設置於脈動式 袋式集塵器前端之旋風分離器,僅為協助去除較大粒徑污染物及降溫 效果,則以連接於旋風分離器後端之任何型式集塵設備之入口廢氣溫 度,應符合前揭戴奧辛排放標準規定,以為適法。 三、因本案係涉公私場所權益,惠請貴局本權責依前揭規定辦理,並查明 本案實際情形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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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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