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指定公告四批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所提申請設置許可之光碟機製造程序,非屬公告範圍內,故不須申請設置許可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487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10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指定公告四批應申請許可之固 定污染源,惟所提申請設置許可之光碟機製造程序,非屬公告範圍內 ,故不須申請設置許可。 二 另有關既有之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仍應於限期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操 作許可申請。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