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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同一公私場所不同製程之設備元件,經檢測不符排放標準,相關裁處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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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1706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同一公私場所不同製程之設備元件,經檢測不符排放標準,相關裁處 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6 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 第 20 條第 1 項、第 21 條、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 項、第 23 條、第 24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處新 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 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第一項情形,於同一公私 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 處罰。」已明定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者, 應分別處罰。 二、另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3 條規 定,違反本法各處罰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以附表所列之裁罰 公式計算應處罰鍰。其中附表所列之應處罰鍰計算方式,係以污染程 度、危害程度、污染特性及罰鍰範圍計算而得。前揭附表中應處罰鍰 計算方式之污染程度(A) 計算規定,係指排放污染物最高濃度、測 定結果或排放量為排放標準限值之倍數,並以百分率表示作為 A 值 ;不得將排放污染物最高濃度、測定結果或排放量扣除排放標準限值 後計算;應處罰鍰計算方式之污染特性(C) ,係指違反本法發生日 (含)前 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累積次數,而累積次數應以實際處罰 次數為判定標準。 三、本案貴局自 101 年 5 月 28 日高市府環空字第 10134514700 號 令訂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並於 101 年 11 月 25 日起,貴轄內各公私場所製程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之 洩漏淨檢測值不得大於 2000ppm。倘貴轄公私場所不同製程之設備元 件分別檢測皆不符排放標準,則屬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違反 本法之情形,應分別處罰。四、倘貴轄公私場所製程設備元件揮發性 有機物之洩漏淨檢測值大於 2000ppm,違反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 定,依本法第 56 條規定裁罰時,應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相關規定,於計算污染程度(A) 時,應以其 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檢測最高濃度值為排放標準限值(2000ppm) 之倍 數,並以百分率表示作為 A 值。其應處罰鍰額度之污染特性(C) 計算,應於發生處罰事實之日期,作為判定 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累 積次數之計算依據,僅查獲並未實際處罰者不應列入計算其累積次數 。請貴局本權責逕依前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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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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