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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有關「高屏溪萬丹堰上游河段疏濬工程併辦土石標售」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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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144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有關「高屏溪萬丹堰上游河段疏濬工程併辦土石標售」之營建工程空 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業主應於開 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 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空氣 污染防制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費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 規定,每逾 1 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五滯納金;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者,處罰鍰並加計利息等處分,法有明定。 二、另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公告事項 4 規定 ,施工區域跨連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之營建工程,各該主管機關 應依其整體工程規模,認定應適用之費率,並依其該管轄區內之施工 面積規模比例,計徵空氣污染防制費。本項係有關施工區域跨連二以 上直轄市、縣(市)之營建工程,其費率之認定方式,以及空氣污染 防制費之計徵方式規定。 三、本案旨揭工程之施工區域倘跨連貴市及屏東縣,其營建業主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向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惟遲 至 102 年 1 月 24 日始向貴局申報,已違反前揭規定,貴局除應 徵收其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外,並應加徵滯納金,始符合規定。本 案請貴局查明,並依權責辦理相關事宜。 四、另地方主管機關於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過程中,如發現營建 工程施工區域有跨二縣市之情形,宜提醒營建業主,應同時向工程所 在地之另一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以免違規而受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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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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