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公司陳情其應排除於本署列管公告第8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對象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152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情其應排除於本署列管公告第 8 批應 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對象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經查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證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 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 1 千公噸/年以上者。惟製程中未使用押出 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前揭公告主要針對從事塑膠製品 製造過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或粒狀?染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 管制。 二、本案貴轄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塑膠(人造)纖維製品製造 ,符合本署公告第 8 批「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所列許可公告 條件,且經貴局現場判定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並依 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核發業者固定污染源操 作許可證在案。惠請貴局協助督導業者應依許可證內容操作,加強? 染源設備之維護管理,避免空氣污染物逸散影響鄰近空氣品質。 三、前述公私場所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公告條件,所列 各項原物料設計或實際使用量之管制規模門檻(納管業者污染排放量 約達全部業者排放量 80% 以上),係經審慎評估污染排放特性、排 放量規模、管制效益及對公私場所影響衝擊後,據以訂定。並無業者 陳情書內容所指製程納管不合理之情形。 四、有關業者所指本署現行許可公告條件不合理,請本署協助釐清訂定正 確的遵循標準或同意其解除列管一節,本署將參酌業者所提建議審慎 評估後,納入後續許可公告條件檢討修正參考。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