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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公司函詢隧道窯產製磚瓦業者,引用隧道窯冷卻帶之廢氣至乾燥窯進行生坏乾燥以節省能源,其於申請操作許可變更或展延時,是否可免提該排氣管道檢測報告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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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1279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弘○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隧道窯產製磚瓦業者,引用隧道窯冷 卻帶之廢氣至乾燥窯進行生坏乾燥以節省能源,其於申請操作許可變更或 展延時,是否可免提該排氣管道檢測報告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1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 政府其他機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審查公私場所依第 12 條或第 13 條規定提出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時,符合下列情形者應令 其進行空氣污染物檢測:(一)有固定排放管道且依規定應設置採樣 設施;或屬逸散性污染排放有適當之代表性周界位置可檢測者。(二 )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可進行檢測者 ,檢測結果經審查符合排放標準者,審核機關應於完成審查後通知公 私場所領取操作許可證。 二、另依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9 條規定申請許可證展延者,應填具申請表,向審核機關為之。申 請展延操作許可證者,並應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之檢測報告,或其他 足以說明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因停工(業) 無法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檢測報告者,得報經審核機關同意以替代證 明文件辦理。 三、依前揭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不論新設或既設,屬本署指定公告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時,皆應檢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等規定文件,向審核機關提出 申請;申請展延操作許可證者,應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之檢測報告, 或其他足以說明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並併同其 他檢付文件向審核機關提出展延操作許可證申請。 四、本案倘隧道窯產製磚瓦製程有引用隧道窯冷卻帶且未混有燒成區及預 熱區製程廢氣,進行生坏乾燥,其排放管道之廢氣未經污染且無空氣 污染物排放,符合本署 85 年 8 月 29 日環署空字第 46064 號函 釋之特殊情形者,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可提出製程圖說、相片,及 詳細書面說明等資料替代並經貴局核准者,免提該排氣管道檢測報告 。惟該隧道窯產製磚瓦製程之其他有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排放管道,仍 應依前揭規定,檢具檢測報告等相關規定文件,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本案請貴局依磚瓦窯業者製程實際狀況,本權責查明認定後逕復該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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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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