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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協會函詢會員公司所採用之連續式吸脫附接續焚化處理系統,蓄熱式高溫氧化爐(RTO)煙道排放空氣污染物濃度是否須進行含氧量校正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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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135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協會函詢會員公司所採用之連續式吸脫附接續焚化處理系統,蓄熱式高 溫氧化爐(RTO) 煙道排放空氣污染物濃度是否須進行含氧量校正疑義一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11 條規 定,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 273 度及 1 大氣壓下未 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 無特別規定則以 6% 氧氣為參考基準,非燃燒過程則以未經稀釋之 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但對特定行業標準另有規定者,則採該項 規定中之排氣含氧百分率為參考基準。 二、另查本署 92 年 7 月 15 日環署空字第 920047569 號函及 97 年 4 月 28 日環署空字第 970023832 號函釋示內容(如附件),蓄熱 式焚化爐處理揮發性有機廢氣,其排氣中之揮發性有機物為未完全燃 燒之殘留量而非源自燃燒過程產生之空氣污染物,且燃燒器未提供熱 能,並無故意引進空氣稀釋之處理程序,非屬燃燒過程,其經蓄熱式 高溫氧化爐(RTO) 處理後之排氣濃度,毋需含氧量校正,應以實測 值計算。 三、本案貴協會會員公司製程產生之揮發性有機廢氣,倘經收集至蓄熱式 高溫氧化爐(RTO) ,通過燃燒器加熱蓄熱陶瓷所形成的高溫區,予 以破壞分解,且無故意引進空氣稀釋之處理程序,非屬燃燒過程,則 依前揭排放標準第 11 條相關規定,其煙道排放空氣污染物濃度以未 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需含氧量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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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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